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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
2005-08-26 07:59  献县外贸局

个人招商引资奖惩办法

根据中共献县县委、献县人民政府《关于招商引资的暂行办法》(献发[2003]26号)文件第六条规定:
1、引进的县外投资项目,项目投产后,固定资产投资200—300万元(含200万元,下同)、300—500万元、500—1000万元、1000—5000万元、5000万元—1亿元以上者,分别奖励引进者5000元、1万元、2万元、3—5万元、5—1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。对新上项目的奖励由县财政负担,对现有企业引进项目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。
2、引进县外无偿资金,资金到位后,奖励引进者引资总额的3%;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、使用期1年以上的,资金到位后,奖励引进者引资总额的0.5—1%。财政直接受益的,由财政负责兑现;企业直接受益的,由企业负责兑现。
3、年终或项目建成后,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、计划局、审计局、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、验收,报县长办公会审核后予以兑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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